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十二条规定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十二条规定
1
消防安全责任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实行承包、租赁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
管理人员及部门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应当确立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防火巡查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和频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是否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现场有无遗留火种;
(六)消防设施和机电设备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
(七)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集中摆放;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员工集体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在位情况。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
(六)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七)电气线路的定期检查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作业区域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中需要使用酒精、油漆、液氨等危险物品时,应落实专人管理并严格操作使用规程。喷漆工段应与其他工段进行分隔,保证通风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清洗通风管道。
需要使用液氨制冷的场所,不宜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为保温材料,并应当定期检修设备和管道。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落实防尘降尘、防爆、防静电措施。
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落实专人监护。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点,并应独立设置或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和充电。
存放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带自动断电装置),电气线路应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工作。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人员密集的车间和员工宿舍显著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生产车间疏散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单位、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9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10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伍,人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员工集体宿舍等应当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12禁止性条款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竣工备案抽查合格,以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擅自进行室内外装修、改变使用性质,擅自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
(三)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为夹芯的“彩钢板”;
(四)损坏、挪用或者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堆物遮挡消防设施;
(五) 在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和广告牌;
(六)在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区域吸烟,违规使用明火;
(七)生产车间、员工宿舍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上述规定适用于从事制鞋、制衣、玩具、电子、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单体建筑同一时间容纳 3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的企业。
推荐阅读
☞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